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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 案情:

  2002年11月7日,某县国土资源局在当地报纸上刊登了《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公告》:国土局定于2002年11月21日8时到同年12月4日15时,在县地产交易窗口挂牌出让开发编号为2002-005号海域开发宗地,起拍价为4300万元,参加竞买者在报名时须交纳保证金2000万元等。2002年11月20日,国土局收到A房地产公司的竟买申请书,并依约汇入200万元。次日,A公司向国土局提供了竟买报价单,报价为5000万元。2002年11月20日,因该省国土资源厅接到国土局不合规操作的举报,要求国土局在未经依法批准前停止挂牌。11月22日,国土局向A公司发出了《停止挂牌出让的通知》,并将2000万元退还给A公司。后A公司与国土局就是否出让土地产生争议诉至法院,请求判令国土局继续履行合同,将该开发宗地出让给A公司。A公司的请求是否应得到支持?


  法务评析:

  不应支持。

  根据《合同法》第15条,寄送的价目表、拍卖公告、招标公告招服说明书、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。《合同法》第32条,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,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。《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》第20条第1款,以招标、拍卖或者挂牌方式确定中标人、竞得人后,中标人、竞得人支付的投标、竞买保证金,转作受让地块的定金。出让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或者与竞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;第21条,中标人、竞得人应当按照中标通知书或者成交确认书约定的时间,与出让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。

  纸上刊登挂牌出让公告,以此吸引竞买人前来竞价交易,与拍卖公告、招标公告的性质类似,该国土局的行为属于邀约邀请,A公司按要约邀请向国土局支付200元保证金以及提供报价单并报价5000万元的行为是希望与国土局订立出让合同的意思表示,属于要约。本案中A公司发出要约后国土局并未对此做出承诺,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不成立,因此A公司无权要求国土局继续履行合同。


  法律知识拓展:

  1. 要约是希望他人和自己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,是法律行为;要约邀请只是引诱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,是事实行为,发出邀请的要约邀请人撤回其邀请,只要未给善意相对人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,邀请人并不承担法律责任。

  2. 合同的成立必须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。要约人在收到承诺人的承诺通知时,承诺方生效,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。

  3. 合同成立并不等于合同生效。

  4. 合同无效的情形:一方以欺诈、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,损害国家利益;恶意串通,损害国家、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;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;损害社会公共利益;违反法律、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。



记者:宁云